法庭之友简报
AAAA法庭之友简报摘要
以下是由收养和辅助生殖律师协会(AAAA)撰写并提交给全国各地上诉法院的各种法庭之友("法院之友")简报的档案。
日期:不详
引用法院判决。 被上海合作组织拒绝的上诉
链接到法院判决: 不适用
简报的摘要。
在美国的最高法院。 R.P.和S.P.事实上的父母,请愿人诉洛杉矶儿童和家庭服务部、俄克拉荷马州乔克托族和亚历山大-P.,一个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答辩人。关于向加州最高法院申请法院令状的请求。法庭之友,美国收养律师协会支持请愿者的简报。Mark D. Fiddler, 记录律师, Fiddler Law Office, P.A., 6800 France Avenue So., Suite 190, Minneapolis, MN 55435. (612) 822-4095; 电子邮件:mark@fiddler-law.com法庭之友美国收养律师协会的律师。
这份 "法庭之友 "简报涉及两个核心问题。首先,"在儿童没有被带离印第安人家庭或社区的情况下,ICWA是否适用。第二,"各州法院认为偏离ICWA安置偏好的 "正当理由 "必须由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这与法规的文本和结构以及至少一个其他州的终审法院的裁决相反--或者在解释 "正当理由 "方面存在错误。该简报讨论了各州法院在适用ICWA的 "现有印第安人家庭例外 "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美国最高法院在Adoptive Couple v. Baby Girl, 133 s. Ct. 2552 (2013)一案中认为,"....,ICWA的父母终止条款不得被从未根据州法律拥有监护权的印第安人父母援引,但没有对印第安家庭例外情况进行一般性讨论。该简报强调了自印第安人事务局在2016年发布了旨在否定现有印第安人家庭例外情况的条例以来,持续的法律混乱。此外,各州法院对《美国联邦法典》第25章第1915条规定的ICWA安置优先权的 "良好理由 "例外的解释存在分歧。BIA的新条例完全没有将 "儿童的最大利益 "作为法院在决定偏离ICWA安置优先权时可能考虑的因素,从而增加了这种混乱。全国各地的州法院对 "儿童的最大利益 "采用了大量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俄克拉荷马州的规则,即法院不得适用 "Anglo "最佳利益测试,以及其他州拒绝将儿童的最佳利益作为一个独立因素。最后,简报强调,"第1915条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所起的作用的混乱以及在本案中发现的悲惨结果"。
提交者John Husson
日期。 上诉决定,2017年5月9日
引用到法院判决。
链接到法院判决。
简报的摘要。
在乔治亚州的上诉法院。 上诉人小L.J.W.和K.C.W.的案件。 佐治亚州收养律师委员会、佐治亚州特许收养机构协会和美国收养律师协会提交的支持上诉人的法庭之友简报。非当事人律师,James B. Outman, 律师,Hester Outman, LLC, Atlanta, Georgia. (404) 317-3044. 2016年11月。
这份阿米奇简报提出,这是一个第一印象的案件,涉及高等法院在随后的收养诉讼中,是否能够依靠有执照的儿童安置机构按照乔治亚州的《收养法》获得的终止所谓生父权利的命令的最终结果。友好意见书指出:"审判法庭无权下达通知令,因为佐治亚州的《收养法》中没有规定上级法院在下达终止作为收养诉讼主体的孩子的未知生父权利的命令后,要求申请收养的父母向任何人提供通知。"在本案中,生父没有在佐治亚州的推定父亲登记处登记,而这本可以向他提供关于他的亲生孩子被安排收养和该机构的单独终止诉讼的通知。阿米奇公司 认为,该通知令"......违反了本州保护养父母机密的公共政策......"简报最后指出,"阿米奇公司只想保护佐治亚州收养法的完整性,保护有执照的儿童安置机构和诉讼当事人能够依靠终止未在佐治亚州推定登记处登记的生父的权利的命令的终局性...."。
佐治亚州上诉法院的结论:有待裁决
提交者John Husson
日期。 上诉决定,2016年8月30日
引用法院判决。 In re Brooke S.B., 28 N.Y. 3d, 61 N.E. 3d 488, 39 N.Y.S. 3d 89 (Aug 30, 2016)
法院判决
简报的摘要。
纽约州的上诉法院。 在Brooke S.B.的事件中,对Elizabeth A, C.C. R. Thomas Rankins, Esq.,孩子的律师。 美国收养律师协会、美国辅助生殖技术律师协会和美国婚姻律师协会纽约分会支持上诉人儿童律师和被告Brooke S.B.的法庭之友Loeb & Loeb, LLP律师事务所的律师,AAAA & AAARTA。纽约市公园大道345号,18楼,纽约市10154。(212) 407-4000 (O). 完成日期:2016年4月20日。
本 "法庭之友 "简报支持对一项纽约裁决的成功上诉,该裁决拒绝给予孩子的非亲生照顾者Brooke B.以寻求监护权或探视权的权利,该照顾者从孩子出生起就抚养孩子,但与亲生父母没有结婚。生身母亲Elizabeth C.通过人工授精怀孕并分娩,这一切都发生在与Brooke的关系中。 布鲁克积极参与了孩子的怀孕、出生和早期生活。虽然这对夫妇在孩子出生后的一年里分居(当时纽约的同性夫妇不能结婚),但布鲁克继续与孩子保持着积极的关系,直到几年后伊丽莎白切断了联系。 下级法院采用了上诉法院的既定先例,适用 "明线 "测试:唯一有资格成为 "父母 "并因此有资格根据《家庭关系法》第70条寻求监护权或探视权的人是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养父母。法院在此拒绝了这一要求,并裁定"......父母身份应通过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来确定......"
在全国范围内以及在纽约,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孩子数量明显很多,这是法院的一个重要考虑。"大约一百万美国成年人,如果不是更多的话,是精子捐赠者的亲生子女"。此外,阿米奇协会简报指出,"......纽约的法律体系未能适应新的家庭定义,使非亲生父母在其子女生活中的角色不稳定"。它进一步指出,"孩子与父母的情感纽带并不取决于他们是否与该人有遗传上的关系"。最后,该简报在帮助说服法院方面做了出色的工作,即 "就《家庭关系法》第70条而言,收养不是检验父母身份的适当试金石"。收养不应成为地位的先决条件。简报最后指出,"父母 "一词应具有过度的限制性含义,应被视为具有其通常和普通的含义。纽约的最高法院同意并扩大了父母身份的定义,特别是对同性伴侣。
纽约上诉法院的结论。
我们的结论是,根据《家庭关系法》第70(a)条,不是亲生父母或收养父母的人可以根据上述测试获得申请监护权或探视权的资格....。 由于受孕测试在此适用,我们不对适用于夫妇未达成孕前协议的情况的适当测试(如果有的话)提出意见。我们的结论是,如果申请人通过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他或她已经与孩子的亲生父母达成协议,以共同父母的身份孕育和抚养孩子,那么申请人已经提出了足够的证据,以获得寻求孩子的监护和探视权的资格。没有这种协议的伴侣是否可以建立资格,如果可以,请愿人必须建立哪些因素以实现基于衡平法禁止反言的资格,这是另一个问题,根据不同的记录。
提交者John Husson
日期。 上诉决定,2016年7月7日
引用至法院判决: 141 A.2d 31, 448 Md 548 (Md. 2016)
链接到法院判决。
简报的摘要。
在马里兰州的上诉法院。 2015年9月期。 Michelle L. Conover,请愿人诉Brittany D. Conover,答辩人。 法庭之友的律师。 Tassity Johnson, Francis D. Murnaghan Appellate Advocacy Fellow, Pubic Justice Center, Baltimore, MD。 410-625-9409 (O).电子邮件。 johnsont@publicjustice.org
本案提交的法庭之友简报涉及一对未婚同性女性夫妇,其中一方,即非遗传父母(Michelle Conover),被剥夺了父母权利(在解除未婚关系后),因为在他们的孩子受孕时她不能合法地与Brittany Conover结婚。此案发生在2015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的Obergefell诉Hodges 案之前。该简报认为,"Obergefell 必须追溯适用于像本案这样的案件,即一个人被剥夺了享有推定亲子关系的权利,完全是因为法律违宪歧视她"。该简报讨论了马里兰州同性伴侣使用供体授精受孕的情况越来越多。约翰逊律师认为,法院应明确界定这些关系中的非亲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简报中的主要论点是,"意向性亲子关系 "学说根据夫妻双方的育儿意向将亲子关系分配给每个人。"马里兰州应该遵循这些法院的方向,承认通过捐赠者人工授精孕育孩子的夫妇在亲子关系方面的意图应该得到控制。"米歇尔-科诺弗密切参与了她儿子的孕育、出生和日常的养育工作。
马里兰州上诉法院的结论
我们否决了Janice M.的观点,因为它是 "明显错误的",并且已经被时间的流逝所破坏。鉴于我们在McDermott案(385 Md. at 356)中对 "纯粹的第三方 "和扮演父母角色的人进行了区分,我们现在明确指出事实上的父母与其他第三方不同。我们认为,事实上的父母有资格对监护权或探视权提出异议,而且在审判法庭适用儿童的最佳利益分析之前,不需要证明父母不适合或特殊情况。儿童的最大利益标准已经 "在马里兰州根深蒂固,并被认为具有超然的重要性"。Ross, 280 Md. at 174-75.通过这一裁决,我们强化了最佳利益标准,允许司法部门考虑当儿童的亲密、养育关系中存在一致性时,儿童所获得的利益。
我们在这样做的时候很谨慎,采用了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在H.S.H.-K案中首次阐明的多部分测试。我们认为,这种测试方法适应了符合儿童最佳利益与父母指导和管理其子女的照顾、监护和控制的权利之间的不协调。
我们推翻了特别上诉法院的判决,并指示该法院将此案发回巡回法院,以确定适用H.S.H.-K.标准,米歇尔是否应被视为事实上的父母,并根据本意见进行进一步审理。
特别上诉法院的判决被推翻。案件发回该法院,并指示将案件发回巡回法院,以便按照本意见进一步审理。费用由被告支付。
提交者John Husson
日期。 2016年6月1日
引用至法院判决: 50 N.E. 3d 571 (2016)
链接到法院判决。
简报的摘要。
在俄亥俄州的最高法院。俄亥俄州。Ex.布莱恩-J-安德森和凯利-A-安德森,原告对艾伦县少年法庭的格伦-H-德里伯里法官,答辩人。向俄亥俄州最高法院提出的关于禁止令的复议动议。法庭之友的律师,美国收养律师协会,Barbara T. Ginn,俄亥俄州辛辛那提。(513) 873-1889.电子邮件。 Barbara@ginnllc.com
这份 "法庭之友 "简报对问题的陈述如下。在少年法庭对监护事项有持续管辖权但没有提出亲子关系诉讼的情况下,遗嘱检验法院是否可以在收养诉讼中行使其专属管辖权。法庭之友的律师认为,艾伦县少年法庭没有承认默瑟县遗嘱检验法院对拟议的收养拥有专属管辖权是错误的,因为艾伦县少年法庭对监护事项有持续的管辖权,而不是亲子关系诉讼。法庭之友认为,少年法庭没有区分亲子关系诉讼和监护诉讼中的管辖权差异。少年法庭的行动导致孩子在与安徒生夫妇(Relators)生活了20个月后被安置在一个陌生的亲戚家。友好律师提出以下三个论点。当法定父母行使其剩余的父母权利同意收养时,国家对儿童在安全、稳定和卓越的家庭中成长有着迫切的利益,这种迫切的国家利益最好通过遗嘱检验法院进行听证来确定拟议的收养家庭是否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亲生法定父母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将她的孩子交给别人收养,即使国家有临时监护权。 即使少年法庭正在审理监护权问题,遗嘱检验法院也有适当的管辖权来裁定收养安置;少年法庭必须避免处理监护权问题,直到通过中间命令或最终法令批准收养申请,或遗嘱检验法院驳回未决的收养问题。友好律师认为,少年法庭无视大量的判例法,这些判例法阐述了遗嘱检验法院何时可以行使管辖权。少年法庭拒绝优先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少年法庭表现出对关系人的绝对偏见(孩子在被机构带走之前已经与他们生活了20个月)。少年法庭的行为构成了对自由裁量权的绝对滥用。
法院裁决。案件被驳回。
在禁止令。本案的起因是在本法院提出了禁止令的申诉。
在审议了亲属要求密封记录的动议后,法院命令批准该动议。
在审议了被告的驳回动议后,法院命令批准驳回动议。因此,本案被驳回。
提交人:John Husson
日期。 2015年5月7日
引用法院判决: 29 NE 3d 830, 471 Mass 373
法院判决
简报的摘要。
马萨诸塞州的联邦。最高司法法院。 关于。未成年人的收养。2015年2月17日提交的 "法庭之友 "简报。AAAA & AAARTA.Mary Bonauto, Esq. Gay and Lesbian Advocates & Defenders, Boston, MA, (617) 426-1350.电子邮件。 mbonauto@glad.org
法庭之友在其辩护状中要求法院对报告中的问题作出 "否 "的回答,这样一来,一对使用 "人工授精 "来孕育孩子的已婚夫妇在寻求共同收养其孩子时,就没有义务根据G.L. c. 221第2节向已知的精子捐赠者提供通知。阿米奇公司阐述了马萨诸塞州立法和相关判例的基础重要性,以确保那些打算并努力通过使用 "人工授精 "所包含的程序将孩子带入他们的家庭,但不授予配子捐赠者父母身份。阿米奇公司还解释了马萨诸塞州的法律如何与其他州的法律保持一致,以保护那些使用人工受精技术将孩子带到世界上的预期父母和他们的孩子,并因此发现捐赠者不是父母。最后,阿米奇公司认为,马萨诸塞州和其他州的法规和判例法优先考虑配偶同意以非性交方式受孕,作为将法定父母身份分配给预期父母而非捐赠者的关键因素。关于已知捐赠者的问题,阿米奇公司认为,捐赠者,无论已知还是未知,都不是父母。在本案中,接受者和捐赠者之间并没有达成共同抚养的协议。本案中的已知捐赠者也没有与一个或多个孩子建立亲子关系。
最高司法法院的结论 。
法院认为,马萨诸塞州的法律不要求孩子的合法父母向已知的精子捐赠者发出收养申请的通知。
认为。因为G. L. c. 210, § 2不要求孩子的合法父母向已知的精子捐赠者发出收养申请的通知[471 Mass. 380],我们回答报告的问题,"不"。驳回请愿人关于在没有进一步通知的情况下进行收养的动议的命令被推翻。此事被发回遗嘱检验和家庭法院,以进行符合本意见的进一步程序。如此命令。
提交人:John Husson